【法官说法】隐瞒电动车属性当非机动车售卖,发生事故该如何维权?
2023-03-15 18:45:5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璐 | 作者: | 点击量:708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刘泽佳)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维权日来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选取了相关案件,告诉您遭遇此类消费问题时,该如何正确进行维权。

2018年5月,原告刘某父亲刘某某在被告彭某所经营的摩托车配件店购买了一辆被告某品牌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产的二轮电动车。2019年1月中旬,刘某某驾驶该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2020年5月,刘某某死亡。检验报告显示,该电动车最大车速等于或小于45km/h,为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且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刘某认为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不符合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车辆存在缺陷,且该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直接导致刘某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彭某摩托车配件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也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标准,本案涉及的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而某公司对该车辆存在的严重超标问题没有进行任何必要说明,隐瞒了不合理的危险。某公司不仅没有作警示说明,反而在说明书、车辆合格证及保险提示、保险卡等地方误导性指明该车辆属于非机动车,使消费者误以为无需取得驾驶证就可以直接上路行驶,这显然增加了发生本案事故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认为上述缺陷和误导与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彭某摩托车配件店作为销售者,应当告知刘某某所购车辆的真实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故本院认为被告有义务就电动车的车辆属性进行告知说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刘某相应的经济损失,彭某摩托车配件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某公司追偿。

法官说法:作为电动车生产厂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作为销售方,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向提供消费者产品的有关信息,如产品的特点和适用要求,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电动车是许多消费者近距离出行的首选代步工具,但由于部分商家和生产者存在误导或未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的真实信息,导致电动车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认真核实好购买的电动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向销售者核实产品的真实信息,如果发生相关质量问题,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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